秦州區(qū)融媒體中心4月13日訊 兒女成年后買房需父母資助,那么,父母的出資到底算是借款還是贈予呢?
近日,秦州區(qū)一位老人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233萬余元。劉老太太表示,2020年6月,兒子兒媳打算在深圳購買一套商品房,但是積蓄不夠,為了解決孩子的燃眉之急,老人代為支付了首付款233萬余元,后來兒子兒媳鬧離婚,劉老太太認為錢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渡過難關的,要求歸還,但是兒媳表示對借款一事不知情,即使真的存在借款也是兒子和老太太之間的借貸關系,與她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老太太代為繳納的購房款存在以下的可能:一是該款項的實質是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出資即贈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套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且老人的兒子兒媳無需償還該款項;二是該款項僅是父母對子女的出借,并非對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贈與),在此情況下,該套房屋雖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老人的兒子兒媳應負償還借款的義務。本案中,案涉資金在西北地區(qū)衡量金額巨大并非小數目,從老人收入來看系其一生的積蓄,老人轉出資金之初及事后均未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該款項不能認定為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的出資即贈與,而應認定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以盡父母幫助兒女之傳統。老人兒媳辯稱即使存在借款,也是老人與兒子之間個人債務,與其無關,該辯稱與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均不符,權利與義務對等,父母沒有為子女購房的義務,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為贈與,且案涉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兒子兒媳在享有因該套房屋而產生的權利時亦應承擔因購房所負之債務,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本案233萬余元購房款應認定為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供稿 秦州區(qū)法院/編輯 靳艷艷 審核 辛智翔)
(新聞來源:秦州區(qū)融媒體中心 轉載:李俊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