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郝冬白 陳霞 實習生楊雅麗) 蘭州“好心情”洗浴療美中心經(jīng)理何曉亮“私刑致死服務生”案在5月17日開庭后,因該案需要補充證據(jù)而休庭。5月25日,該案件恢復庭審,蘭州市檢察院向法庭補充了兩份書證,蘭州中院對兩份證據(jù)質證后沒有當庭宣判。
據(jù)了解,何曉亮,1981年10月7日出生,漢族,會寧縣人,高中文化程度,系“好心情”洗浴療美中心負責人。2005年10月14日,何曉亮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經(jīng)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查院批準逮捕。
“設私刑”打死服務生
從檢察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據(jù)表明,2005年10月5日14時許,何曉亮、劉超、王宏江、陳彩峰、豆子等人因懷疑“好心情”洗浴療美中心服務生“小許”偷東西而將其毆打致傷,后何曉亮指使劉超、王宏江、陳彩峰、豆子將“小許”送到醫(yī)院搶救,到醫(yī)院后劉超等人借口取東西逃跑,“小許”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3時許死亡。蘭州市人民檢察院認定何曉亮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小偷”身份還沒確定
記者從起訴書中看到,被害人“小許”的名字,是用引號引起來的。記者從法庭上了解到,“小許”來到洗浴療美中心當服務生,誰也不知道他的籍貫和家庭情況,只知道他姓許,就順口叫他“小許”。他死亡以后,也沒有人認領尸首。
何曉亮在法庭上稱,自己當時只是詢問“小許”是否偷錢了,在“小許”的小腿部踢了幾腳,所以不可能造成其死亡。另外由于同案犯劉超、王宏江、陳彩峰、豆子均在逃,所以讓其承擔主要責任的事實缺乏證據(jù)支持。
檢察機關向法庭補充的兩份書證,一份證明表明“小許”在被害之前曾有過“小偷小摸”行為,另外一份證明表明何曉亮對“小許”實施了腳踢行為。何曉亮的辯護人認為,從何曉亮的口供上可以看出,何曉亮在這個案件中并沒有起主導作用,并且在“小許”被毆打后,何曉亮讓劉超、王宏江、陳彩峰、豆子將“小許”送往醫(yī)院治療,而這4人到醫(yī)院后卻逃跑了!靶≡S”死亡后,何曉亮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因此,請法庭在量刑時從輕處罰。(本報記者郝冬白 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