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9月26日電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6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曾飛洋、湯歡興、朱小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并當庭宣判,認定曾飛洋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認定湯歡興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認定朱小梅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3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庭判決,不上訴。
26日的庭審從9點開始,共歷時5小時。廣州市番禺區(qū)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曾飛洋、湯歡興、朱小梅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家屬、市區(qū)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企業(yè)代表、職工代表以及部分境內外媒體記者到庭旁聽庭審。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傳喚證人馮某某出庭作證。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詢問了證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物證、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jù)進行了質證。3名被告人回答公訴人訊問時承認,他們長期接受境外組織的資助和培訓,以曾飛洋經(jīng)營的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西城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已被工商部門注銷登記)為平臺,在境內組織勞工維權行動。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3名被告人是否組織、策劃、指揮利得公司員工集體停工及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是否達到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等,充分發(fā)表了各自意見。3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曾飛洋在最后陳述時深深鞠躬,“表達我深深的歉意”。他說,我接受了一些敵視中國的境外組織的培訓和資助,按照他們的要求煽動組織工人以極端方式維權,把事情鬧大,制造影響。在這個過程中,我得到了境外的大量錢財,還被封為所謂的“工運之星”。我的私欲極度膨脹,即使在“服務部”被有關部門取締后,還不思悔改,繼續(xù)打著“服務部”的旗號煽動組織工人聚眾鬧事,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給企業(yè)造成了巨大損失。我嚴重觸犯了法律,充當了某些境外組織搞亂我們國家的工具。我對我的犯罪行為給企業(yè)、社會、工人帶來的損失表示道歉,對給家人帶來的巨大傷害表示深深的愧疚。希望大家以我為戒,不要再上某些境外組織的當,對自己的權益必須通過合法方式和渠道去維護。
湯歡興在最后陳述中感謝辦案單位對他的耐心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顧。他說,我受曾飛洋鼓動加入“服務部”,在他的指揮下參與組織利得鞋廠事件。期間我負責自媒體宣傳,鼓動工人不接受廠方條件,和企業(yè)對抗,把事情鬧大,由此觸犯法律。我后悔莫及,教訓深刻。我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將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再被一些別有用心的組織蒙蔽利用。
朱小梅在最后陳述中說,我原來是一個普通女工,在曾飛洋幫我維權的過程中認識他,參加了“服務部”。被安排接受境外組織的培訓后,我接受了他們的思想,認同了他們的做法,開始參與組織利得鞋廠員工集體維權。通過辦案人員對我的教育和幫助,我深深認識到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希望其他工友按照相關法規(guī)依法維護權益。
法庭認為,被告人曾飛洋、湯歡興、朱小梅無視國家法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企業(yè)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曾飛洋在聚眾擾亂企業(yè)生產秩序行為中負責策劃、指揮,負責安排其他被告人的工作,是首要分子。湯歡興負責網(wǎng)絡媒體宣傳,擴大“服務部”影響;朱小梅負責員工組織化管理,負責宣傳、鼓動利得公司員工。湯歡興、朱小梅均積極參與聚眾擾亂企業(yè)生產秩序行為,是積極參加者。曾飛洋、湯歡興、朱小梅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名被告人均是初犯,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3名被告人有上述法定酌定情節(jié),法庭依法決定對3名被告人適用緩刑。辯護人請求法庭對3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根據(jù)刑法相關條款,法庭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