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關于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獎勵的通告
(2016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甘政發(fā)〔2010〕31號),建立“全民舉報、社會監(jiān)督”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長效獎勵機制,營造“珍惜生命,拒絕交通違法”的氛圍,根據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甘肅省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等要求,現就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舉報的違法行為范圍和獎勵標準
(一)舉報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獎勵500元;
(二)舉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獎勵300元;
(三)舉報公路客運車輛超員20%以上的,獎勵300元;
(四)舉報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獎勵500元;
(五)舉報挪用、轉借或者套用、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獎勵500元;
(六)舉報駕駛機動車逆向行駛的,獎勵200元;
(七)舉報駕駛運載危險物品車輛違反規(guī)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獎勵500元;
(八)舉報駕駛走私、被盜搶機動車的,獎勵500元;
(九)舉報非法改裝校車的,獎勵1000元;
(十)舉報校車超員不足20%的,獎勵200元;校車超員超過20%的,獎勵300元;
(十一)舉報駕駛貨車或者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校車接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的,獎勵500元;
(十二)舉報飲酒、醉酒后駕駛校車的,獎勵800元;
(十三)舉報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獎勵100元。
二、舉報的方式和途徑
凡在我省境內發(fā)現上述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人均可選擇以下方式和路徑進行舉報:
(一)通過撥打110、122和高速公路12122報警平臺以及公安機關公布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二)通過提供手機“隨手拍”、車載行車記錄儀拍攝的視頻資料進行舉報;
(三)通過交通違法視頻舉報平臺以及書面、信件等方式進行舉報。
公安機關要通過發(fā)放傳單、懸掛標語以及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傳真、地址和視頻舉報平臺,充分發(fā)動廣大人民群眾及時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三、舉報獎勵的有關要求
(一)公民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應實事求是,客觀真實,所提供的視頻、微信、圖片及文字材料,應當清晰準確反映機動車違法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牌號、車身顏色等特征。
(二)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后,應立即組織警力核查處理,在查清舉報違法事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獎勵事宜通知舉報人。根據舉報人意愿,通過銀行、郵政匯款等方式,及時將獎金匯寄至舉報人;也可以直接派員送達或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多人舉報的,根據舉報線索的重要程度、先后順序按百分比分配獎金。舉報人在接到公安機關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銀行賬戶或匯款地址,或者不到指定地點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已經發(fā)現或正在查處的;
2.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被舉報之前違法單位或個人已經主動接受處罰并予整改的;
3.舉報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無法固定證據和查處的。
(四)嚴禁舉報人利用掌握的證據材料向駕車人進行敲詐勒索,嚴禁誣告和提供偽證材料,違者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舉報采取自愿原則,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遵守交通法規(guī),對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傷害或其他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
(六)公安機關要嚴格保密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舉報人的具體舉報情況。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嚴肅處理。
甘肅省公安廳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