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2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不是省十一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一、我省選出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州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或負責人;
四、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各工作部門負責人;
五、市委書記、市長、州長;
六、省委有關部門負責人;
七、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八、部分中央在甘單位負責人;
九、出席政協(xié)甘肅省十屆三次會議的全體委員;
十、省上辦理代表議案、意見、建議先進單位的3名代表;
十一、其他單位負責人。